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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统计局日前对外公布修订后的《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》,从公示期、公示内容、公示渠道、保密要求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。
管理办法明确,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由1年调整为最短1年、最长3年,将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公示满1年,对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保持了必要的惩戒和威慑。同时,简化公示内容,优化公示渠道,强调信息公示工作中的保密要求。
管理办法还明确,增加通过“信用中国”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的渠道,与原有线下申请修复渠道并行。明确统计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有关要求,优化信用修复办理的时限、程序与要求,更好帮助统计严重失信企业高效便捷重塑统计信用。新增统计机构在收到企业信息公示错误更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的规定。新增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期间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暂停公示的规定,并对程序终结后的信息修正程序作出规定。
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此次修订着重把握了惩戒与保护并重这一原则。一方面,更好发挥信用惩戒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,同时对信用修复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明确了惩戒措施,以维护信用修复制度的严肃性。另一方面,增加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办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渠道,优化信用修复办理的时限、程序,完善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期间的相关处理规定,切实保障失信企业合法权益。
“通过上述制度安排,既保持对统计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,又为失信企业提供明确的纠错路径和重塑信用的机会,实现惩戒与保护的有机统一。”这位负责人说。
修订后的《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》,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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